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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后可否撤销税收保全?
答: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或者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失时,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哪些?
答:对象如下:
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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