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当期损益,当然在当期就最终转入了“本年利润”。
而计入“制造费用”,还需要通过产品核算的归集与分配程序,先转入“生产成本”,其次再转入“产成品”,最后等到产品销售或其他用途耗用后,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费用等,当然最终也是转入了“本年利润”。前述的过程,可能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完成,也可能是多个会计期间完成。
计入当期损益,属于费用化;计入“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属于资本化。因此,二者性质上不同,对于会计利润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差异。
由于对于费用化与资本化的区分,在税务方面并没有做明确规定,税务处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会计处理结果执行。因此,对于停工损失的税务处理在满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会计处理执行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也规定,对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只有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的年度才能申报扣除。
因此,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在当年度按照规定申报扣除;对于资本化的,只能等到产品被耗用或销售后,才能按照规定申报扣除,如果当年度产品没有被耗用或销售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