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加计抵减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
会计的本质是对于经济活动的一种记录和反映,因而,会计核算必须紧扣经济活动。加计抵减本身不是一项独立的经济活动。它是伴随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而产生的,因而该加计抵减可以理解为是购买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一种延期折让,只不过这种延期折让的给予方不是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国家。因而从其经济活动本身而言,加计抵减应该冲减采购成本。
会计分录举例:
1.购买货物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计提
贷:银行存款等
2.购买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购买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抵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还应该加计抵减。费用性的支出加计抵减时: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计提
贷:银行存款等
以取得航空电子普通发票为例,假如是企业管理人员因公乘坐飞机,机票加燃油费共计1090元。则:
进项税额=1090÷(1+9%)×9%=90(元)
加计抵减额=90×10%=9(元)
借:管理费用 991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 9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计提 9
贷:银行存款 1090
3.对于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不得加计的抵减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该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和不得加计的抵减额应直接增加营业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