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 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 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 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 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 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 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増的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赴理 或处罚。
上述规定商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 按本规定执行。
4.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 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Hi,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 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 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