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
利得--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利得分为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两种。
营业外收入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政府补助等。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处置利得。
(1)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或报废固定资产的材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扣除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2)无形资产出售利得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的价款,扣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2.盘盈利得
对于现金等清查盘点时盘盈的现金等,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捐赠利得
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4.政府补助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利得,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提示:实务中既有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等,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如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二)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2.盘盈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人员)
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