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年底清查账务时,如果发现账目上存在不能收回的坏账,就需要对坏账进行核销了。核销坏账损失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税务问题,我们如何操作,才能避免税务风险呢?
会计处理,一定要按程序进行
一般流程: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证明资料→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批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坏账进行计提准备时,应将计提的坏账金额借记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如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需要进行以上操作。
计提过程中,企业需要填写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或者预付款项)=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税前列支坏账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1、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费用中,除了企业的成本、费用、税金、其他支出外,还包括了损失。也就是说,实际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财政部和税务局于2009年发布的通知中,规定了五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坏账损失,具体内容大家可以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企业账目上如果存在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需要出具专项报告;逾期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通过其金额大小判断是否能作为坏账损失,一般来说,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的万分之一),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就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了坏账损失的,还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