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范围
“捐赠支出”是指符合“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赠与行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向集团公司所属以外的企业进行。
二、会计核算要求
捐赠支出发生时,应按照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入账时,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捐赠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依据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党群工作部、各事业部按照捐赠性质和金额实施分级管理、归口审批,签发捐赠项目批复文件。
(二)捐赠票据。指由接受捐赠的机关、单位、团体或组织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应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对于无法取得捐赠票据的,应提供无法取得票据原因说明,并提供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收据和接受捐赠证明。
三、科目使用和衔接要求
(一)捐赠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该科目新增“捐赠性质”辅助核算6项:
1.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对口支援或定点帮扶地区捐赠
2.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援助新疆地区
3.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援助西藏地区
4. 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救灾、救急等临时性捐赠)
5. 向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用于核算:向残疾人事业捐赠;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向医疗卫生事业的捐赠;向文化体育事业的捐赠;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事业的捐赠;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向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指“慈善一日捐”等捐赠项目)。
6. 向境外地区的捐赠
用于核算:受赠对象为境外地区的所有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本通知的学习和宣贯,加强与本单位捐赠主管部门的沟通,严格依据捐赠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捐赠事项事前审批。
(二)公司应加强对核算人员培训、优化业务系统,不得处理无批准文件或无对外捐赠项目立项表的业务申请,并应第一时间与企业财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