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只是从税法的角度,其行为与销售行为相似,而需要计算应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是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平衡增值税税负,以及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那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按照财税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货物行为,需要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一是将货物支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以上二种视同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于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果不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
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是避免造成应税销售行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出现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五种视同销售行为是为了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企业在购进货物等行为已经在购进环节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其购进货物也应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否则就会导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匹配的情况。
比如,企业购进货物原材料一批价税合计113万元,其中价款100万元,税金13万元。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将采购的原材料价款80万元用于产品生产,20万元用于企业的工程建设。则会计处理为:
1、购进原材料时,借:原材料—XX材料 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13万元
2、将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则视同销售时间:
借:在建工程 23.6万元
贷:原材料 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万元
总之,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八种行为,即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