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的一个统计指标,在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内容时,都会使用到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包含企业辞退员工的补偿金?
一、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的第(六)款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未提到辞退补偿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与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和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与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及其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及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之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及其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按统计局的规定,可以判断出:辞退补偿金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二、企业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决定辞退部分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这种补偿金,实质上是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付出的一种违约金(管理成本)。而员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付出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辞退补偿金,很明显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辞退员工的一种违约金(补偿金),不是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
从辞退补偿金本义上讲,不属于工资范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人员,也不属于劳动报酬。
企业所得税法,很明确离职补偿金不包括在工资薪金的范围内。
四、与员工辞退金相关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综上:在使用“工资总额”这一指标时,不应包含:辞退员工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