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金融产品转让属于营改增金融服务税目下面的4个子税目之一。
一、金融商品的界定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不属于列举的金融商品,相应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计算
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例: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2000)÷(1+6%)×6%=56.60元
注意: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另外,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四、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五、金融商品转让的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究其原因:因为金融商品转让,计税时可以扣除买价,既然计算销项税额时已经扣了买价(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那么买价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就是说已经扣“额”了,就不能再扣“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凭票抵扣的,买方即使取得专票也没有用,所以规定不可以开专票,也为了防止买方违法抵扣进项。
六、金融商品转让的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注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七、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