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补税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税务查账后,补交了去年的个税,增值税附加税,还有印花税,请问怎么做分录?
解答: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相关个人缴纳,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只是属于扣缴义务人。
如果税务稽查后,需要由企业追缴的,原则上也只是由企业代缴,理论是是可以向个人(比如员工)进行扣回的。因此,如果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补充扣回的,可以在补缴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扣回再冲减。当然,如果因员工已经离职等,导致无法扣回的,应作为一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因为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而被罚款的,应在实际缴纳罚款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说明:上述两种情况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都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2.增值税的处理
补缴的增值税,需要区分具体原因,是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的补税,还是视同销售导致的补税,或者隐瞒收入导致的补税等,不同情况的补缴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进项税额转出或视同销售导致的补缴增值税,会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增加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可能导致税前扣除金额的增加,从而导致调减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交所得税金额。
进项税额转出也有可能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导致的,不但会补缴增值税,还会导致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隐瞒收入导致的补缴增值税,可能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预收款项导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去年,但是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收入不在去年的,则需要将预收款项调整为不含税金额,比如去年12月底预收新一年度的房租。
3.附加税费与印花税的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附加税费与印花税没有在去年实际缴纳(包括在今年5月31日前),是不得在去年进行税前扣除的。因此,今年税务局稽查后补缴附加税费和印花税的,应在实际缴纳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可以在今年进行税前扣除。
4.会计核算的注意事项
不要看见是跨年度的事项,就不加分析的统统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且也仅限于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本就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即便是跨年度的会计差错也采用的是未来适用法,而不采用追溯调整法。
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充分考虑税务方面的影响,也是“业财融合”的体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