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又应该如何与兼营行为进行区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区别在于: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混合销售关键点是需要同时具备:
(1)同一项行为
(2)同一服务对象
即是同一项行为且同一服务对象,就适用同一个税率。
而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两项以上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
比如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仓储保管业务,还有代理经纪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独立的,没有直接关联和从属关系,所以是兼营行为。
判断兼营的关键:
(1)不是同一项行为,行为针对不同客户;
(2)不是同一服务对象,而是不同的服务项目;
即不是同一项行为而且不属于同一服务对象,则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电商销售商品的负责快递送货,电商既提供了销售商品的行为,又提供了配送收取运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注意,“货物+销售不动产”,“货物+销售无形资产”,“货物+劳务(修理修配劳务) ”均不属于混合销售的形式。
再比如:如果老师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纳税筹划,一个人收98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老师把课件装订成册,在班级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老师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如何判断属于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两项销售行为,一般是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看作“两项销售行为”,当然这是建立在销售行为不是关联的和从属的前提下,若是关联和从属的,即使签了两份合同,也是有税务风险的。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但是有的地方认定为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