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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12-05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法上称为封闭公司、私人公司、闭锁公司,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法上称为公开公司、公众公司(多指上市公司,也称为标准公司),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与此基本相同,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美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方式不同。《公司法》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一种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比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简单,需要的时间更短。

(二)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所以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都有上限规定。《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只规定了发起人的数量范围,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人数上的不同决定了整合的资源不同,影响着公司规模。通常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小。

(三)公司治理组织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组织有选择性,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组织具有唯一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对于股东人数少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公司法》第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治理组织简化到了不设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允许有其他选择。《公司法》第10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17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四)出资是否分为“等额股份”存在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按照注册资本确定为比例,依此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出资期限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认缴出资,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即可。《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本相同,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对于募集设立的,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应当实际全部出资到位,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法》第80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第84条、第89条和第76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百分之六十五向社会募集,发起人和投资人须足额缴纳出资,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也就是说在创立大会之前全部注册资本已经实际到位,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总额为实收股本总额。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说的非常清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六)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在股权转让时也注意到了公司人合关系不被轻易破坏,所以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内转让股权与对外转让股权上的不同规则。《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限制,对外转让股权时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没有设定经过股东同意程序,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没有时间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有时间和数量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七)法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一般小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的董事人数少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4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10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八)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数、表决权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作此规定的话)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决议通过的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计票基数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计票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不是全体股东。

另外,从《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看,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并没有象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法律把这种权利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九)信息披露的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负有被动义务,股东不行使知情权,公司不主动提供信息披露服务。上市公司须依法主动披露信息,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介于二者之间的相对主动义务,要求公司将文件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对信息的保密程序是递减的。

(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同。《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第9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也远大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股权知情权的方式也存在着区别,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查阅、复制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只享有查阅权。

(十一)融资时对股东出资的要求不同。《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发起人认缴出资,如果公司对外融资,发起人须先把认缴的出资全部实际出资到位,否则不允许融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此规定,所以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创始股东没有缴足认缴的出资,但仍然可以对外融资,经常出现创始股东实际出资一百万甚至更少,但拥有公司控制权,实际控制公司,操作投资人一千万的投资,控制拥有一千万元财产的公司。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人合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被视为资合性公司。所谓的“人合”关系,是指投资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愿意与对方一起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作关系。《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视为“人合性”公司,在一个股东瑕疵出资时,其他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资合”主要是以集合资本从事经营为目的的联合,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并不重要。基于这样的理念,《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组织、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这深刻地影响着司法裁判理念和裁判规则。

(十三)在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生效时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范围大于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章程对公司生效;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生效。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创始股东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章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创立大会通过之日起公司章程对认股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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