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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区别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12-06

一、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差异?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大同小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先征后返的税款由财政部门返还。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由税务机关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先征后退,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的一种税收优惠。

先征后返,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相比,后者有比较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因此在退税时间上也有差异。一般来说,即征即退最快,先征后退次之,先征后返最慢。

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涉及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都是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了,退或者返的是应交增值税,而不是销项税。也就是说这三种优惠,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常见业务举例

(一)直接免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3中也提到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现部分列举如下:(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婚姻介绍服务。(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直接减征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在销售时对其计算出来的应征税额,相应的给予减征优惠。

常见形式: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等。

(三)即征即退

常见形式:(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3)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3)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8年5月1日前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9 39号公告)

(4)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

(四)先征后退

例如: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五)先征后返

例如:模具产品先征后返。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财税[2003]95号)

四、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8]151号)

五、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据: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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