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行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合同成本与合同负债
1 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例如销售佣金,预期可通过未来的相关服务收入予以补偿,该销售佣金(即增量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合同取得成本。
2 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 ,若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3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到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确认为合同负债。
(二)合同取得成本及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对已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