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发出商品实务处理
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2007年5月13日,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20 000元。商品已经出库,但商品所有权凭证未发生转移,且未收到乙企业的汇款通知,甲企业还不能确认收入,则甲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 120 000
5月16日,乙企业以甲企业销售的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退回了该批商品,则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20 000
贷:发出商品 120 000
如果乙企业并未退回商品,而是通知甲企业商品已验收入库,并向甲企业传来一张金额为174000元(含增值税)的购货支票,则甲企业做账务处理为:
收到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7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
贷:发出商品 120 000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例」某企业是生产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库存商品。2007年5月18日向其他企业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计划成本为70 000元,实际成本为65 000元。商品已经出库,但商品所有权凭证未发生转移,且未收到购买企业的汇款通知,则应做账务处理为:
借:发出商品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5月20日,该企业收到购买企业的商品验收入库通知,并收到了银行的进账通知单,金额为9280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位16%.则应做账务处理为:
收到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2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 000
产品成本差异 5 000
贷:发出商品 7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