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处理参考
(一)如果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结转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次月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办理即征即退并收到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
贷: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
二、即征即退计算
(以计算机软件产品为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3.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三、优惠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用于研发时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其他情况
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满足下面所列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满足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