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业务招待费,想必各位财务朋友们都不会感觉陌生。因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我们企业为了拓展销售业务、招待客人等通常会发生该项业务支出。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业务招待费4个容易出错的情形,大家快来对照看看,这些问题你是不是处理对了?
易错情形1
税前列支扣除忽略“双比例”扣除限额
假设1:2021年度猫叔公司发生销售收入共计1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那么,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猫叔公司可以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是多少?
财务错误处理:
50*60%=30万元,当年可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
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结合上述政策规定来看,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1000万元*5‰=5万元。因此,当年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为5万元。
易错情形2
忽略视同销售收入对扣除限额的影响
假设2:2021年度猫叔公司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此外当年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下:
财务错误处理:
50*60%=30万元,1000万元*5‰=5万元,当年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为5万元。
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正确处理:
50*60%=30万元,(1000+100)万元*5‰=5.5万元,当年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为5.5万元。
在此,猫叔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醒各位小伙伴要注意以下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情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易错情形3
忽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特殊政策
假设3:猫叔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21年度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为0,但取得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共计8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合计50万元。那么,猫叔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是多少?
财务错误处理:
50*60%=30万元,0元*5‰=0元,当年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为0元。
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正确处理:50*60%=30万元,800万元*5‰=4万元,当年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为4万元。
易错情形4
忽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假设4:2021年12月,为了庆祝猫叔公司成立10周年,猫叔邀请了主要供应商、客户前来参加庆典,并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共计发生礼品支出10万元。财务人员将发生的礼品支出10万元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财务错误处理:
财务人员认为赠送的上述精美礼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纠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正确处理:
财务人员除了将上述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处理之外,还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