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钱);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日常生活中经常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是一个团体,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登记事项和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第二类是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合并,是指原法人资格消灭,新法人资格确立。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者数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法人中,被归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吸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继续存在的法人办理变更登记。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两种方式。新设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派生式分立,是指从原法人中分立出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仍然存在。因分立而不复存在的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因分立而继续保留的法人办理变更登记。法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即终止。
法人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法人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消灭的法律行为。导致法人解散的情形主要有∶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通常,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