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
应纳税额:
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1)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以及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
(2)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或4%(个人出租住房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不包括:农村的土地
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纳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合同给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2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纳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纳税
【注意】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附设的营业单位不免税
4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5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6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7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且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8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土地)
特定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
林业系统:
1 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墙,防火设施用地,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税
2 其它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征税
电力行业:
火电厂:
1 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税
2 厂区围墙外的其它用地,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征税
水电站:
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税
其它用地——免税
供电部门:
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税
盐场,盐矿: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税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税
民航机场:
1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号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税
2 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免税
3 机场场内道路用地,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征税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税
1 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 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管道用地
3 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税
其它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征税
物流企业:
1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 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它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征税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征税范围:
1 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2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它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免征:
1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不免征)
2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3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已经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按2月/平房木征收: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
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3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为相关部门认定毁损耕地的当日
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