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看到这样一则关于高企评审需要注意事项提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但是,三表真的必须一致才符合高企的申报要求吗?
实际上要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三表之间具有一致性,研发费用在三表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范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报表的研发费是会计口径,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只要认为是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都可以计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十九行(研究费用)是跟财务报表的研发费用一致的,是根据会计口径的数据填列的。但是,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是有归集口径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详列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归集范围。
高企的研发投入实际上就是来源于会计口径的研发投入,某些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会等于。但大部分情况都是高企研发费用口径小于会计研发费用口径。
此处仅举两例进行说明
例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因此,如果企业发生了100万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在账面上是列支100万,但是在高企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只能列支80万。
例二:高企归集口径的其他费用是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的,但是会计口径是没有这个限制的。
因此,三表之间是会存在一定差异的,并非一致,请勿被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