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分为A、B、M、C、D级。那么纳税信用等级有什么作用呢,为什么纳税信用等级这么重要?
一、纳税信用等级事关发票领用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1.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2. 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
二、纳税信用等级影响出口企业类型评定
(一)一类企业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A级、B级纳税人可评为一类纳税人,可享受以下便利:
1.税务机关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二)三类企业
符合文件规定的C级纳税人可评为三类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三)四类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应评定为四类纳税人,对四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4.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三、纳税信用等级决定能否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优惠
符合条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缓解资金压力。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四、其他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1.税务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3.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税务机关对B级纳税人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
税务机关对M级纳税人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四)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人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管理措施
(五)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4.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5.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6.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