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2)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根据税务局“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为:
借:应收补贴款 -出口退税 (与通知单上所载“应退税额”一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税额”一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退税额”一致)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应收补贴款”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在内销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应由购买方支付,但由于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购买方免于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款(这就是免税的结果),对此,国家以“出口退税”的办法进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出口退税就相当于销项税,其目的就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有余的部分则给予退还。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