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7)有无账面已确认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8)有无账面已确认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的情况。
(9)有无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0)有无用货物抵偿债务,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1)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的情况。
(12)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3)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14)有无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5)有无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的情况。
(16)有无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情况。
(17)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18)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9)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况。
(20)有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1)有无销售代销货物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3)有无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4)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5)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6)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7)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28)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的情况。
(29)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30)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况。
(31)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况。
(32)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33)有无将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34)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冲减销售费用等,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情况。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未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36)一般纳税人有无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情况。
(37)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38)有无将取得未认证或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
(39)有无将取得未采集上传信息或逾期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
(40)是否对评估、核查、稽查等调整的应纳税额进行调账处理,有无将调增的税额冲减当期应纳税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