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所以,现在出口货物的退税期限问题已经实质取消了!
那出口业务的收汇问题如何判定!
先看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申报期截至之日内是次年4月申报期)。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免税政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 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总结如下:
1、2021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已经在2022年4月20日前申报了退税的,在2022年4月20日前全部收汇或办理了不能收汇申报,符合退税条件,可以高枕无忧了。
2、2021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已经在2022年4月20日前申报了退税的,但没有收汇,也不符合不能收汇条件的,在2022年5月申报期冲减已经申报数据,等收到外汇或做不能收汇后即可申报退税。
3、2021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在2022年4月20日前未申报退税的,等以后收到外汇或做不能收汇后即可申报退税。
4、2021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在2022年4月20日前未申报退税的,没有收汇,也不符合不能收汇条件的,以后永远收不到了,按免税处理即可,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具体操作如下:
附上---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不能收汇九个条件:
对于下列原因不能收汇的,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因此,两种情况需要做不能收汇申报
1、出口退税已申报,符合附件3所列原因收不到外汇,最迟在次年4月申报期做不能收汇申报作为补充证明。
2、出口退税未申报,符合附件3所列原因收不到外汇,做不能收汇申报后,视同收汇即可申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