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号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行解读的方式,明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取得与退回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唉,这个解读真是来得有点迟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早在2019年4月1日就开始试行了啊!迟来好过不来,咱们现在通过案例来说明在该解读中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什么要求。
案例: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条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6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存量留抵退税100万元。
一、申请并取得留抵退税款时的账务处理:
1、当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
2、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
二、当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缴回留抵退税款项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0
贷:银行存款 20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增值税留抵退税账务处理的特点是取得或退回时都需要通过一个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来过渡一下。而关于这个科目多说一句,该科目不是个新科目,在22号文件中就有它的身影,但现在的用途和他最初被设计出来的用途不能说一模一样只能说毫不相关。
在22号文件中这个二级科目的用途为:“(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