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小王
我公司将一批自产样品用于市场推广宣传,账务上将该笔样品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填报?是否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并进行纳税调整?
Q1
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Q2
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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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公司例子】
小王公司自产的一批样品账面成本20万(不含税),近期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市场销售价格30万(不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3%。小王公司将上述该批自产样品用于市场推广宣传,账务上将该笔样品费计入了“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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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小王公司将自产样品用于市场推广,该业务属于“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即,该笔业务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万元,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0万元。
*填报提示1*
增值税申报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填写至“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次。
*填报提示2*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对应栏次,并将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上分别按成本与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而产生的差额在不超过扣除限额的可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填报,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友情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将视同销售收入额计入当年的销售收入中,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