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找个人或其他公司拆借资金,会计做账时应记“其他应付款”,不能记“短期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到税务代开发票,没有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全额扣除,还有一个要求,所付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当企业资金紧张时,最外融资是必然的。一方面可会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企业间拆借,甚至还可向个人借款来渡过资金短缺的危机。本文要讲的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时账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
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记得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所以重点提到借款合同问题,有几个原因:
1、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后,避免后期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
2、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应对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总金额是有限制的。向银行出具借款合同,到时候才能正常向个人转款。
3、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也需要看借款合同。
二、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对企业来说需确认为债务。企业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不能走“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做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三、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个人自身不能开具利息发票。问题来了,利息没有发票,税务以票控税,不会认可此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此利息费用做纳税调整。
要取得利息发票,只能到税务申请代开。需携带借款合同等资料,税务代开的发票名目多为“资金使用费”。
税务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此外,个人(债权人)取得利息收益,代开发票时还要缴纳20%的个税。
张三借款100万元给甲公司,约定年利率12%(含税),一年期满后甲公司向张三还本付息112万元。张三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000,000×12%)÷(1+3%)】×3%=3,495.15
个税:【(1,000,000×12%)-3,495.15】×20%=23,300.97
两税合计能占到利息总额的22.33%。
现实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承担开票税费。如果由企业(债务人)承担税费,企业(债务人)只能将之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现金
对于企业来说,取得了资金使用费发票,利息费用是否就能税前全额扣除呢?不一定。还要比照税务认可的扣除标准,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率水平。在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之内,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超出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果个人向税务申请代开发票,税费要由企业承担,且部分利息尚不能在税前扣除,找税务代开发票未必是好办法。最合适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不如不要发票,利息费用在年末痛快地做纳税调整。也许这么做对企业而言更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