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会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三十条规定,对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章第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