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购买的是软件使用权,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购买的是软件所有权,构成无形资产的,应列无形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