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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3-05-17

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中明确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扣除:与所得无直接关系、不是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是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超过法定标准和限额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财务往来是符合商业往来原则的,那么相关的坏账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就需要企业要严格按照商业往来原则进行操作,确保相互之间的交易是有合法依据和正当性的,否则将不能享受扣除。

具体而言,商业往来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交易对象、货款金额和交易时间。首先,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必须是真实的商业交易,而非虚假交易。其次,相关的交易金额必须与市场价值相符,不能有不合理价格的情况。最后,交易时间必须与一般同类交易一致,不能出现贪污腐败和偷逃税款等不当行为。

此外,企业在计算借款损失时,还需注意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存在强制性规定或不公平条款,或是关联方不能按时履约或提供不实信息导致损失的情况,企业将难以取得诉讼胜算并无法享受扣除。

总之,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往来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商业往来原则进行操作。同时,要规范借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交易合法合理。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损失才能税前扣除,企业才能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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