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免抵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个人所得中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上限,也就是说每个纳税人都有额度限制。自2006年实施综合所得税制以来,免税额从800元到如今的5000元,涨幅已达500%。实际上,从中也可以看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多年来调整相对较少,导致免税额偏低根源在于政策本身。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增加再次导致免抵税额偏低。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负担远高于其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个税税率都仅为30%左右。
此外,未能充分纳税人利益也是免抵税额偏低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已经执行“超2000万、年缴税款超10万元”的个税纳税人数目不是很多。因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退税以及其他优惠措施纳税人转变自我服务对税收的认知度及纳税人自己对自己所属的税收部门缴费的有效度是影响免抵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及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日趋复杂的经济生活和多样化的税收征收方式,及时改进税收政策,增加纳税人的减免额,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政府应该更加利用其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实现经济效益的调整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总之,免抵税额偏低不仅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数量,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此外,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增强国民的税收意识,也是提高免抵税额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