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本文数豆子就针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怎么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中间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征收方式的变更呢?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三条规定: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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