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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的信息披露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05-11

   期后事项是指会计报表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期后事项很可能影响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所以审计人员必须对期后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准则》)已发布,它规范了期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笔者拟从审计角度作浅探。

  一、关于期后事项的确认

  (一)时间界定《准则》界定为“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但指南亦指出,批准报出日至实际对外公布日之间的事项亦属期后事项。实质上期后事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实际公布日之间的事项,不过有所侧重。对资产负债表日前事项,应全面重点审核,是审计实体部分;对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的期后事项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民以确定其存在及影响;对审计报告日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但对已知悉或财务上已作披露的亦应关注,实施迫加审计程序。

  《准则》的颁布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由此也带来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1)全面延展审计范围至迫加外勤审计工作结束日。但上市公司报表最迟公布日为4月30日,经证监会豁免,还可延至6月30日,时间跨度太大,会增加审计成本及责任;(2)签署双重日期以稀释风险,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期,这是较流行做法。

  (二)性质界定《准则》未明确应予调整或说明的期后事项性质,仅举例证作指导。笔者认为,只有重大期后事项才是关注目标,所谓重大事项,一般界定为某项交易或事项占该类交易或事项余额的10%及以上;或性质重大以至影响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正确估计及决策。并非所有期后事项均需调整或说明。《准则》似应对此加以明确,以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人员的权益。

  (三)内容界定《准则》指南指出:期后事项应包括所有有利和不利事项,并按同一原则处理。即均应根据其性质作调整或说明。这与谨慎性原则并不相悖,因为调整报表的有利事项均属已确定事项,不是预计收益。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防止企业“报忧不报喜”或“报喜不报忧”。尤应注意期后有利事项调整不应违背谨慎性原则。如客户报告年度未决诉讼于期后审判决获得赔偿,但对方不眼并表示上诉,则不能以一审胜诉为由将获偿收入调整报表。

  (四)类别界定界定调整或非调整事项是《准则》的核心内容,其标准有二:

  (1)存在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前还是日后;

  (2)是否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实务中情况复杂,注册会计师应以“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总结审计经验,笔者认为有以下一些判断点:

  1、事项实质内容发生期间。若期后事项实质内容发生于报告年度则应调整报表,否则只需附注说明。如客户已知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并为此提取坏帐准备,次年批报日前获悉对方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此笔坏帐应属调整事项,因财务状况恶化情况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已存在,次年破产只是其最终表现形式。若对方经营正常,但结帐日后批报日前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财产遭受目额损失而无法偿还,则属非调整事项。

  2、金额可否确切估计。期后调整事项是对报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重新估计,故其影响金额必须确切,否则只能作非调整事项附注,并披露其不能估计的原因。

  3、符合有关法规制度。对期后事项处理方法散见于各种单行法规制度中,注册会计师亦应遵从这些规定。如期后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假定某上市司报告年度方案为10送3增2配3并派现金红利1元,对此只能将应付现金红利作为可调整事项。至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只能待股东大会批准后才予调帐,而配售股票只能侍配股资金到位后再作处理,不能将其作为期后可调事项而随意变更股本。

  个与相关具体准则衔接。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各准则之间存在着交叉规定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与各具体准则的衔接,避免相互矛盾。以《收入准则》的销售确认为例:若销售发生在报告年度,但主要风险于期后才转化则不能作期后调整事项。如客户12月份销售商品,有关手续已齐备,但合同规定对方有三个月试用期,不满意可退货,根据收入准则。只能干次年确认收入,不能作期后可调整事项。类似交叉规定均应审慎处理。

  二、关于调整与披露

  (一)调整(准则)规定,期后事项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调整报告年度报表以及当月报表年初数。此举不仅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能有效防止通过所谓“期后事项”任意调节本年利润。

  1、报告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按本准则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规定处理,调整报告年度报表年初数。

  2、对报告年度后的期后事项,应防止企业记人当年损益。

  3、企业未作处理的期后事项,可直接调节报告年度的损益项目及相关项目。

  (二)披露《准则》规定调整事项需调整年初报表,非调整事项应在附注中披露内容,估计影响。笔者认为,对重大期后调整事项亦有在附注甚至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必要,以引起报表使用人的注意。但应注意与非调整事项区别,须在相关说明中注明“已调整报表相关项目”,以免误导。

  期后事项审核是审计中重要的一环,许多高风险事项往往隐藏于期后,应给予足够的审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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