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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05-1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所示: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核定征收,按月申报缴纳。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计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该次报酬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月终后7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稿酬所得的个人所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稿酬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每次稿酬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得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每项特许权许可使用取得收入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于月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1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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