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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开退货证明我方应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五)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客户退货拒开退货证明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在去年销往江苏一批货物已开票,现在因质量退回部分货物,目前与该客户已停止业务,要求客户到当地税务开退货证明 以便我公司开具红字发票,但是该公司拒绝,现在没办法处理,只好我公司自行处理,按成本冲营业收入 借 应收账款 -**** 贷 营业收入 -**** 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批准后按坏账处理. 这样处理是否影响纳税问题?
答:增值税方面如果你无法取得开具红字的通知单,是不能冲减销售收入的,因此销项税金也无法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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