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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差额征税可以抵加计扣除吗
答: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如果满足销售额占比条件,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适用差额征税计税的项目不得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注:纳税人可以测算一般计税方法,同时计算加计抵减额来计算当期的税负;或者使用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当期的税负,综合比较,选择最优的方法.
参考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
1、从理论上分析,有以下三种专票的开票方法:一是差额开票,A公司给B公司只开2万元的专票;二是全额开票,但是专票和普票分别开,开专票2万元,开普票8万元;三是全额开具专票.
2、公告第4条第2款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文字, 似乎差额征税,应差额开票.
3、假定A公司给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价税合计收费10万元,A公司将其中的8万元分包给C公司.A公司可以按照差额2万元,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那么,A公司在给B公司开票时,开具价税合计10万元的普票应该是可以的,专票开具价税合计10万元的专票就不可以了.
旅行社怎样进行差额申报
答:举例说明:旅游服务经营企业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2018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091800元,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单位支付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分包费43672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该纳税人在本月没有其他业务,不考虑上期留抵.
(一)本期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与填报
本期可扣除项目金额=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
1、将本期取得的含税收入10918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3栏第1列.
2、本期取得的且在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98262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3栏第3列、第4列以及第5列.
(二)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计算与填报:
应将取得的含税收入1091800元减去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982620元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应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则不含税销售额=109180/1.06=103000元,销项税额=103000*6%=6180元.
1、将本月的专用发票,通过计算得出发票金额1030000与税额61800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2列.
2、将扣除项目金额98262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2列.
3、计算得出的扣除后的销项税额618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4列.本列数应等于差额征税发票上的税额6180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差额征税,填表、申报更为简便,扣除项目填列在"附列资料中",在此就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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