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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预付卡汽油费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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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预付卡汽油费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解析:预付款发票 专用发票

53号公告对预付卡如何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对预付卡,53号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结论:

(1)购卡人购卡时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持卡消费时商户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购卡人无法获得抵扣。

(2)《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取得用于非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车辆耗用的汽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由企业统一办理公司名义加油充值卡,待卡里金额消耗完毕,可以从加油站取得充值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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