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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生产区安装监控设备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监控设备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代码前两位为70,属于广播电视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用于井下、生产厂区独立于房屋或矿井之外不以其为载体的监控设备,如监控用机房服务器,不间断电源,电脑等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矿山监控系统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井下安全监视系统、生产设备监测系统、矿区监视系统属于为生产服务的设备,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能抵扣进项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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