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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贴可否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支出,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可按相关账务制度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出差伙食补助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1、出差伙食补助应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并入企业计税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引用了“工资薪金”的概念,虽然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但是在第十八条还是规定了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其中第九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的具体内容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主要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城区、郊区)。显然出差伙食补助应归入其中的差旅费津贴,不属工资薪金范围。同时参照国税发[1998]220号《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六十一条第十款第11项的规定: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及飞机的费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按规定探亲和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由城市商业银行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总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出差补助费属于差旅费内容之一。因此基于税收公平和税法相关性原则,笔者认为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应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认定为工资支出。
2、出差伙食补助不必取得票据,只需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98]第129号)第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伙食补助费。按上述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列支出差伙食补助时只需提供记载住宿天数的住宿费发票和在限额标准内实际支付的凭证,而不需要取得相关票据。
3、出差伙食补助不能全额按实列支,必须在标准范围内扣除。
虽然出差伙食补助应按差旅费 有关规定处理,但不等于可以全额按实列支,而应在差旅费补贴标准范围内作税前扣除。《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八条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由于总局对差旅费相关内容未作更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目前,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一般由企业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在标准范围内的,税务部门予以认可;超过标准的部分,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差旅费补贴标准未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者当地财政部门无具体规定的,就可以参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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