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有: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
(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有: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
企业开办费包括哪些?
1、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2、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因此在企业未生产经营之前的发生的开办费,是不作为当期亏损,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将已作费用的开办费纳税调增,同时作好备查登记,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纳税调减)。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