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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专票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
1. 支付餐饮服务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2. 购买笔记本电脑
借: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业务招待费进项税抵扣问题
不得抵扣,可以直接不认证,或者认证不申报,或者认证、申报同时转出,总之达到“不抵扣”的效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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