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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8-10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时不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会计处理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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