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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任职单位取得剧本使用费如何缴税
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52号)《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与新文件精神不符,已经废止。
取得剧本使用费按何税目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30万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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