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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年终尚未实际发生,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04-24国税发[2003]45号) 第三条第(一)项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除国家明文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外,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坏帐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预提性质的费用均不能扣除。 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答疑:哪些预提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是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
二是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
三是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
四是计提的弃置费用。
五是房地产企业特定的预提费用。
六是核定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需求强调的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虽然税法有规定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形,但对已经发生并付款的费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之前年度计提已扣除的,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对应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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