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时,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答: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提示:经核准预缴税款后补缴税额时,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情况。但是如果本期税额远远大于所比照的上期税额时,税务机关会合理核定预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