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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其他栏怎么填写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么填写?
工资总额可以据实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工资一样填写,不需要调整。因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核定征收,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注:大额股权或财产转让收入也属于收入总额。
高新产品占总收入比重,此处总收入是扣除不征税收入的部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收入的达标条件,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仅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业务招待费支出怎么填
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即“实际发生额”
2、确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1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3、计算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 “账载金额×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4、计算和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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