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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间的亏损以后年度能不能弥补?
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被推迟。
二是筹办期“亏损”包括业务招待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尽管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经营收入,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递延到实际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
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没有取消“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企业一年以上的需要按受益期分摊的费用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3年。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产生亏损。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此次政策的明确有利于纳税人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因此,这条规定不是以后年度不能进行弥补,而是延长了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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