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客户购买我公司产品,应为一些原因该客户要求退货,原发票该客户已入帐,对方已给我公司出具了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我公司开完红字发票后,应将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您应将红字发票发票联交给购货方入帐,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1反映相关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