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条(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关于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数豆子。